一、签证被拒的原因:
(一)214(b)条款:使领馆签证最常见的拒签原因,拒签可以再次申请。
1. 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或/和
2. 领事馆认定申请人有移民倾向: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证明:
– 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如参加商务/旅游/医疗活动;
– 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费用;
– 在美国境外有住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二)221(g)条款:
使领馆在移民或非移民签证时,主要用在签证申请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签证条件但缺少某些文件或签证官认为需要进一步安全审查时临时拒绝签证的理由。不算最根本意义上的拒签。
美国使领馆通常发出221(g)通知的情况:
1. 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明或文件,例如生活担保、雇主信、税单、护照没有足够的空白页、照片不符合要求等,相当于补件通知。
– “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曾给您一封221(g)信函,指出您提交的签证申请的其他附或资讯。在提交所需文件之前,您的申请材料将由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保存。”
221(g)信函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应在您收到信件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签证官提供给您信函中的说明提交。如果未能在一年之内提交所需信息,您的签证申请将被终止。要继续申请流程,您需要提交新的签证申请,并缴纳全部相关费用。
2. 签证官需要取得落意见,通常申请人被告知正在连行行政处理(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例如工作签证申请人的专业敏感,或申请人的姓名/身份需要进一步核查。
(三)因212(a)条款拒签: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INA)212(a)条款拒绝入境的原因大致可分为10种,包括:健康原因;犯罪原因;安全及相关问题;公职负担原因;特定移民的劳工证和资格原因;非法入境者及移民违规者;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无资格取得公民身份;曾被驱逐出境非法停留;以及一些其他原因。违反212(a)条款理由,移民和非移民签证都需要申请豁免。
212(a)(1)健康隔离原因:
1. 患有“影响公共健康的传染疾病;
2. 未能提供已接种可预防性疾病疫苗的文件;
3. 患有精神疾病或生理紊乱;
4. 滥用毒品或有毒瘾。
212(a)(2)犯罪原因,例如:
(A) 道德性质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212(a)(2)(A)(i)(1)
包括侵犯人身罪,如故意伤害;性犯罪,如通奸、重婚等;侵犯财产罪,如挪用公款、扒窃、侵店等;伪造证券、逃漏税等;欺诈罪;实际或试图拥有毒品的犯罪等,但若申请人具备下列的例外情形,则不适用于此条原因:
1. 申请人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且距离申请签证之日时限已满5年;
2. 该犯罪是轻罪(Misdemeanor),即法定最高刑期一年以下,实际判刑6个月以下之罪;
3. 纯粹政治性犯罪。
(B)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犯罪;
(C) 非法交易受管制物品罪;
(D) 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商业犯罪行为;
(E) 贩卖人口罪;
(F) 洗钱罪。
212(a)(3)安全及相关原因
(A) 尚在从事间谍活动,破坏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
(B) 恐怖活动;
(C) 外交政策考虑;
(D) 参加政治组织 —212(a)(3)(D)
但有例外和豁免途径,通常包括:
1. 申请人加入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或是为了取得工作、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而非自愿加入,或其加入时年龄未满16岁;
2. 申请人在提交签证申请时脱离该政治组织至少2年/5年,且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
3. 该政治组织成员是美国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基于人道主义的情况豁免该外国人使其得以与家人团聚。
另外还有一类:Judicially exception:Non-meaningful.(Supreme Court case law)的情况例外:不是重要人物(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E) 参与纳粹迫害或种族灭绝;
(F) 侵犯宗教自由。
212(a)(4)公职负担原因
“公职负担”的裁定因素:
移民局一般采用“整体情况方式裁定可能成为公职负担的情形,包括:该外籍人士是否接受公共援助,年龄,谋生能力,健康状况,工作记录,经济保障,身体和精神状况。
212(a)(5)劳工证和工作资格原因
以入境美国从事技术类或非技术类工作为目的的外籍人士,没有工作资格不可入境。
212(a)(6)非法入境和移民违规
(A) 非法入境
(B) 未参加递解出境诉讼
(C)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虚假陈述—212(a)(6)(C)(i):永久不可入境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骗或陈述不实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将会被禁止入境美国。但如果该外籍人士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亲属,且拒绝该外国人入境会导致该公民或永久居民陷入极大困境,则政府可能会酌情给予豁免。这种违规情形在实际中比较多发,由于不少申请人在当初办理签证或相关事宜时,存有侥幸心理企图隐瞒一些事实,结果被判定为虚假陈述。
(D) 偷渡
(E) 协助他人非法进入美国
协助他人入境美国的行为不要求以得利益为条件,因此,随同其他家庭成员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也属于这一类。但如果该外国人是合法移民者,为了带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入境,只要在发生该行为时仍存在这种必要关系,其可取得豁免。
212(a)(7)文件不符合要求
如果外籍人士在入境口岸申请入境时不具备有效签证和其他旅行文件,将被拒绝入境。这种情况常见于入境美国时发生。这种情况下通常建议主动撤回入境申请(Withdrawal),虽然签证也会被撤销,但随时可以再重新申请签证,获得签证后再重新来美国。记得要求向CBP(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要求一份拒签的副本。
212(a)(8)无资格取得公民身份
212(a)(9)曾被驱逐出境/非法停留
1. 曾被驱逐出境
常见于入境美国时在海关被驱逐(expedited removal),之后5年内寻求重新入境。一旦被驱逐将有5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国的限制,提前入境需取得豁免。记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拒签的副本。
2. 曾在美国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ce)—212(a)(9)(B)(i)
1) 若申请人在美国非法停留超过180天,将被处以3年禁止入境;
2) 非法停留1年及1年以上,将被处以10年禁止入境。
如何计算非法停留的时间?
1. 从1-94表格到期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有连续身份的情况下从移民局拒绝申请之日起算,或从1-94表格到期之日起算,看哪个日期更早;或
2. 未经审查非法入境美国之日起算。
如果期间有申请改变身份/延期被拒、上诉、递解出境等,情况变得复杂,需要就具体案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