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签证是允许外国人在特定目的下入境美国的法律文件。当准备前往美国旅游、商务、工作或学习时,获得有效的签证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美国签证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两大类。
移民签证(Immigrant Visa)是给予希望永久留在美国的外国公民的签证。任何获得非移民签证的外国公民也可以申请移民签证以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绿卡)。签发移民签证的部门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美国国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下属的联邦政府机构。
非移民签证(Nonimmigrant Visa)是给予外国公民临时访问美国进行商务、旅游、学习、工作或探亲的签证。申请人需证明其在签证到期时会离开美国。签发非移民签证的部门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与美国驻申请人本国的大使馆(U.S. Embassy)或(总)领事馆(U.S. Consulate or U.S. Consulate General)——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U.S. Department of State,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下属的联邦政府机构。
我们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条件,简要介绍上述两类签证下的各项签证类型。
移民签证
Immediate Relative & Family Sponsored
亲属类移民
IR、CR、IH类型
专门为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型。
IR1: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
IR2:IR1的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IR3:美国公民通过国际领养的孤儿
IR4:美国公民在美国领养的孤儿
IR5:美国公民的父母
CR1:美国公民结婚未满两年的配偶
CR2:CR1的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IH3:美国公民从海牙公约国家领养的孤儿(入境美国前已完成领养程序,美国公民身份于首次入境美国获得)
IH4:美国公民从海牙公约国家领养的孤儿(入境美国后在美国境内完成领养程序,美国公民身份于领养程序完成后获得)
IW类型
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移民签证类型。
IW1:已故美国公民的配偶
IW2:IW1的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K类型
给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的以移民为最终目的的非移民属性签证类型。
K-1: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
K-2:K-1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K-3: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在美国境外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必须在结婚所在国申请K-3签证)
K-4:K-3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F类型
给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家庭成员的移民签证类型。
F1: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
F2A: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F2B: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
F3: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上的已婚子女
F4-1:美国公民(该美国公民必须21岁以上)的兄弟姐妹(没有年龄限制)
F4-2:F4-1的配偶
F4-3:F4-2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移民签证
Employer Sponsored – Employment
职业类移民
EB类型
美国就业(非临时雇员)移民签证类型。持有该类型签证的人(美国劳动力市场短缺的各类合格人才)可以通过技术或特殊人才的条件,申请美国的合法永久居留权(绿卡)。该类型签证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网站表述为EB类型,在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U.S. Department of State,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网站表述为E类型,详情可查阅以下网页:
EB1:
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卓越能力的人才
2.具有三年以上教学或研究经验的国际公认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3.在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受雇于美国雇主的海外附属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
EB2:
1.拥有高级学位(硕士学位或以上)的专业人员、拥有学士学位并在该行业至少有五年先进经验的专业人员
2.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卓越能力的人才
EB3:
1.技术工人(其工作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且不能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经验)
2.专业人员(其工作要求至少拥有美国大学或学院的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3.非技术工人(能够填补要求两年以下培训或工作经验岗位的人员,且不能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经验,EW类别)
4.EB3-1或EB3-2的配偶
5.EB3-1或EB3-2的未婚子女
EB4:
1.由美国广播理事会国际广播局或其授权者雇用的广播人员
2.牧师(SD类别)
3.美国政府在国外的雇员或前雇员
4.巴拿马运河公司或运河区政府的前雇员
5.美国政府在巴拿马运河区的前雇员
6.巴拿马运河公司或运河区政府于1979年4月1日的前雇员
7.直接在美国武装部队工作或在特派团团长领导下从事口译工作或翻译工作至少12个月并符合要求的伊拉克和阿富汗口译员、翻译员(SI类别,该类别每财政年度只有50个名额)
8.在2003年3月20日或之后至2013年9月30日之前受雇于驻伊拉克美国政府或代表美国政府工作不少于一年,或在2001年10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受雇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或其在阿富汗的后续任务工作不少于一年,提供了忠诚和有价值的服务,并因该工作而受到持续的、严重的威胁的伊拉克和阿富汗国民(SQ类别)
9.外国医学毕业生(仅适用于调剂)
10.退休的国际组织雇员
11.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未婚子女
12.国际组织已故雇员的配偶
13.特殊移民青少年(不衍生家庭成员移民,仅适用于调剂)
14.在美国境外招募的、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或登记服役的人员
15.退役的NATO-6(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平民
16.NATO-6(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平民的未婚子女
17.已故NATO-6(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平民雇员的配偶
18.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了申请或劳工证申请、又因2001年9日11日的恐怖主义行为而导致该申请无效的受益人
19.从事宗教工作的人员(SR类别)
EB5(投资移民):
能创造就业机会的、对美国新商业企业资本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该类别每财政年度只有140000个名额,包括C5、T5、R5、I5类别)
EW类别
非技术移民类型的子类别,从属于EB类型中的EB3。
EW3:通过领事馆面试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绿卡)的主申请人
EW4:EW3的配偶
EW5:EW3的未婚子女
EW8:已入境美国,直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转换身份的主申请人
EW9:EW8的配偶
EW0:EW8的未婚子女
SD、SR类型
美国移民法专门为宗教工作者提供的两个移民签证子类别,从属于EB类型中的EB4。
SD:牧师
SR:从事宗教工作的人员
SI、SQ类别
专门为伊拉克和阿富汗提供的两个移民签证子类别,从属于EB类型中的EB4。
SI:在美国武装部队工作或在伊拉克或阿富汗担任翻译员或口译员的伊拉克国民和阿富汗国民
SQ for Iraqis:受雇于驻伊拉克美国政府或代表美国政府工作且因该工作而受到持续的、严重的威胁的伊拉克国民(该类别每财政年度只有5000个名额)
SQ for Afghans:受雇于美国政府或代表美国政府工作,或受雇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担任美军人员的翻译或笔译的任务、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美军人员执行任务并在有记录在案的,因该工作而受到持续的、严重的威胁的阿富汗国民
C5、T5、R5、I5类别
投资移民类型的子类别,从属于EB类型中的EB5。
C5:在目标地区之外创造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者
T5:在目标农村或高失业率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者
R5:不在目标地区的投资者试点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I5:在目标地区的投资者试点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Other Immigrants
其他类移民
DV类型
为推动全球文化多样性和促进人口多元化而设立的以抽签程序决定的移民类型。
DV:在全球范围内移民到美国人数较少的国家的国民(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以上;或在过去五年内有两年的工作经验,且从事的工作要求至少两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该类别每财政年度只有55000个名额)
SB类型
已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绿卡)的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或超过《回美许可证》(Re-entry Permit)有效期,希望再次入境美国并恢复永久居留权的移民签证类型。
SB-1:原本身为美国永久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美国但未能在过期前返回、有意回到美国本土并重新定居的回归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