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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burn University 奥本大学 学术诚信政策及申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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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大学(Auburn University),简称AU或Auburn,创办于1856年,坐落在阿拉巴马州的奥本大学城,距美国东南部第一大城市亚特兰大约一个半小时车程,是阿拉巴马州最大的大学。学校要求每一位在校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并维护校园的公平学术环境

01 奥本大学违纪定义

  • 抄袭或使用他人的文字或想法,就好像它们是自己的一样,而没有使用适当的引用给予创作者认可。
  • 在准备工作时使用未经授权的来源
  • 抄袭其他学生的考试、论文或作业
  • 测试期间使用未经授权的材料;例如,电子设备、笔记、教科书、写在身体任何部位或衣服(包括帽子和鞋子)上的笔记。
  • 未经教师同意,重新提交部分或全部更改后的论文、报告、考试或任何课堂作业,以进行重新评估或重新评分。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寻求他人协助参加考试
  • 寻求他人帮助来撰写论文或为某人撰写论文。
  • 出于学术目的更改或滥用文档。这包括大学表格和医生的假条。
  • 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向其他人出售、给予、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材料(家庭作业、测试等),这些材料包含题目或答案,不包括教师之前进行并返回给学生的测试中的问题和答案。
  • 更改或试图更改任何大学官方记录中指定的成绩。
  • 教师可以在书面课程大纲中,描述他们认为违反学术诚信的其他行为。

02 奥本大学违纪处理流程

1. 指控学生违反规定的教职人员、工作人员或学生,在向教务长办公室报告事件之前,应首先通知被指控的学生。

2. 书面指控通知、学生权利以及任何建议的处罚措施,应在举报涉嫌违规行为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由教务长办公室发送给被指控的学生。

3. 在收到指控和学生权利的通知后,被告学生应有五 (5) 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请求召开协助会议(Facilitated Meeting)或听证会(Hearing)。

4. 如果被指控的学生或教师请求召开协调会议,而另一方同意参加此类会议,协调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1)教务长办公室将有五 (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安排与学生、辅导员和讲师的会议。教务长办公室应通知相关各方具体时间, 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将是课程讲师和被指控学生之间的讨论,并由委员会提供协调成员以帮助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经教务长批准后结束此事,并排除参与委员会的成员;

3)协调员不会充当事实的确定者或做出决定结果。协调人的目的是协助实现公平和集中讨论;

4)各方都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任何支持材料,以及他们在会议时掌握的证据;

5)与证人会面时,协调员不会在场;

6)该会议不是听证会,会议的目的是讨论指控并确定各方均同意的解决方案;

7)协议可能包括双方确定的适当处罚,或指控方撤回指控;

8)如果在协调会议期间达成协议,则应提交教务长办公室批准;

9)如果在会议期间未能就处罚达成一致,协调员将通知教务长办公室尚未达成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所有相关方将收到通知的副本。此时,被指控的学生可以请求举行完整的听证会。

5. 如果被指控的学生请求举行听证会,则应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并且委员会应将时间、日期和地点通知各方。听证会应遵守以下程序:

1)教务长办公室应将听证会请求的副本以及学生的回应,发送至指控方和被指控学生;

2)通知日期和听证会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十 (10) 个工作日,除非学生和委员会双方均同意提前安排听证会;

3)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合理的方式迅速审理案件。如果学生被判负责,学生即使退学或退出课程,仍会受到处分;

4)各方均有权在听证会上出示证人和证据;

5)各方应安排各自的证人出庭;

6)学生之前的学术不诚信记录,不可作为证明负责或不负责的证据;

7)鼓励被指控的学生发表声明,并配合委员会处理他们的案件。不过没有做好声明或问题的回答,不得作为评断是否负责的依据;

8)举证责任由指控方承担,并应是记录中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9)委员会应以非公开和保密的方式进行审议,并向教务长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

10)听证会应进行记录,如果需要,则会向每个人提供一份副本。

6. 如果被指控的学生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内,请求召开协调会议或听证会,委员会将收到有关该学生的指控和回应的通知,以便根据现有证据考虑该案件,并将提交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给教务长。

7. 一旦协调会议成功结束,或委员会审查了所有证据并根据被指控学生的要求举行听证会,教务长应考虑协调会议或委员会报告的结果,并确定要采取的行动

8. 如果课程在采取最终行动之前结束,教师会给被指控的学生未完成的评分。

9. 收到行动通知后,任何一方均可向大学校长(President of Auburn University)提出上诉。

1)上诉必须在收到教务长的行动通知后五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包括主张事实的书面陈述,以及教务长所施加的负责决定或认为处罚不正确的论据。

2)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考虑上诉:

  • 发现的新证据或信息,且可能会影响决策。所谓新信息,必须是上诉人在最初听证会时不知道的信息
  • 未遵循适当的听证程序
  • 拟议的处罚被认为是不相称的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比较

3)不上诉的一方可以在收到上诉后五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4)在审查上诉后,处罚发生任何变化之前,大学校长应与教务长和学术诚信委员会协商。大学校长应以书面形式回复上诉方。

5)大学校长的决定为最终学术诚信程序决定。

10. 学术诚信案件的所有诉讼记录,均应在案件听证后在教务长办公室归档,保存期限为六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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