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兹堡大学(University of Pittsburgh),简称“匹大”(PITT),成立于1787年,是一所公立研究型大学,美国最早的十所大学之一。其主校区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第二大城市匹兹堡,与卡内基梅隆大学隔街相对,各学院分布在奥克兰区(Oakland),地理位置优越。校训格言是“真理与美德(Veritas et Virtus)”,吉祥物是美洲豹(Panther)。
学生义务
学术诚信:学生义务
I.学生义务
学生有义务在完成他或她的学术任务时表现出诚实并尊重职业道德标准。在不限制这一原则的应用的情况下,如果学生:
1.在学术评估期间,指未经教员授权的材料或来源,或使用设备。
2.在学术评估期间以未经教员授权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帮助。
3.在学术评估期间以未经教员授权的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得帮助。
4.从事未经授权的拥有、购买、出售、获取或使用任何旨在在管理之前用作学术评估工具的材料的副本。
5.在任何学术评估过程中充当他人的替代品。
6.在任何学术评估程序中使用替代品。
7.在学术评估程序中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
8.在研究、准备、创作、写作、表演或出版提交学分或评估的作品时,以教师明确禁止的方式依赖他人的帮助。
9.在研究、准备、创作、写作、表演或出版要提交学分或评估的作品时,明知教员明确禁止此类援助,则向他人提供帮助。
10.将他人的想法、陈述或话语作为自己的学术评估而呈现,而没有习惯性和适当地确认来源。
11.以代表自己的作品的方式提交他人的作品。
12.故意允许他人在未经教员授权的情况下提交自己的工作。
13.试图以成就或优点以外的原因影响或改变一个人的学术评估或记录。
14.在学生上课(或考试)期间沉迷于破坏性行为,以致侵犯教职员工或同学的权利。
15.如果被要求,在调查或处置与同学有关的任何不诚实指控时未能合作。
16.违反[此处指相关学科或学科]的伦理规范。
II.裁决程序
任何学生都不应受到不利的发现,即他或她犯了与学术诚信有关的罪行,并且不应对其实施任何制裁,除非按照适用于处理所涉特定事项的程序。诉讼程序的正式程度、决策者或决策者的身份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恰当地反映了潜在制裁的严重性、其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职业判断问题的程度等考虑因素。对做出明智的决定至关重要。然而,在所有情况下,目标都是为学生提供公平性以及做出决定的有序方式,首先从个别教员开始,然后是指定的行政官员或机构。
这些指南并非旨在解决教师在对学生作业进行善意专业判断时所发布的分数的意见分歧。它们旨在解决教员与涉嫌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打交道的问题。在学术诚信方面,必须遵循以下程序步骤:
1.大学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提请教职员工注意学生在一个或多个方面未能忠实履行上述第一节2规定的义务的投诉。证据,和/或根据提交给教员的证据,教员将告知学生他或她有理由相信学生犯了与学术诚信有关的罪行,并且学生将获得回应的机会。如果被指控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接受他们中任何一方提出的具体决议,如果双方签署书
面协议并提交给院长办公室,则认为此事已结束。院长办公室将保留由学生和教职员工签名的论证的书面记录。这些记录不得添加到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在学生毕业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注册时销毁。院长办公室可提供有关个别学生的此类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a.给在初始阶段涉及学生诚信违规行为并希望使用之前的记录来确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解决方案或学术诚信委员会听证会是否最合适的教职员工,尤其是在屡犯案件;
b.在对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后,但在建议进行制裁之前,向学术单位的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提交。
2.如果无法达成教职员工和学生之间商定的解决方案,教职员工将向相应的行政人员提交书面收费声明。此类陈述应阐明作为指控基础的指控罪行,包括对事件的事实叙述以及发生的日期和时间。该声明还应包括对情况或事件有个人了解的人的姓名、所有证据的一般性质和描述,以及指控方的签名。如果这发生在学期末和/或入学的最
后一个学期,则应为该课程颁发“G”级,直到此事得到决定。在涉及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的情况下,可以在等待听证会结果之前扣留学位证书,这应该尽快加快。
3.院长指定的学术诚信听证官将向学生发送书面收费声明以及这些规定的副本。
4.发送给学生的信函,其副本也应发送给教职员工或收费方,将说明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举行收费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5.在学术单位的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的诉讼中,学生有权:
a.被认为是无辜的,直到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违反了学生的学术诚信义务;
b.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公平地处理所有事项;
c.选择举行私人或公开听证会;
d.被告知要提交的证据的一般性质;
e.质问所有当事人和证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做到这一点;
f.通过证人、个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提出事实抗辩;
g.拒绝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h.仅获得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考虑的相关证据;
i.应要求自费制作听证会记录(录音带)。
6.听证会应该对指控的真实性或虚假性进行公平调查,被指控方和教职员工或指控方有权对所有不利证人进行盘问。在学术单位的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层面,不允许法律顾问,但应允许教师和学生在大学社区内聘请非律师/法律学生代表。法学院学生不能作为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的代表。
7.大学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在表现出相关性和必要性后,要求证人出席听证会。应要求作为大学社区成员的证人出席听证会,并要求其他证人出席听证会。当出于公平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安排记录或书面证词以供诉讼程序使用。
8.听证会程序:听证会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a.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不会应用司法程序中遵循的技术排除证据规则,也不会受理技术性法律动议。与问题、传闻和意见的措辞有关的技术法律规则将不会正式适用。合理的相关性规则将指导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对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裁决。可以对事实证人的数量和可能提出的累积证据的数量施加合理的限制;
b.投诉所依据的指控罪行应由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宣读;
c.对程序的异议应记录在案,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就此类异议的有效性作出必要的裁决;
d.控方应当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据支持;
e.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表应有机会讯问控方;
f.控方应有机会传唤证人;
g.被告或被告的代表应有机会在指控方的每一位证人作证后讯问他或她;
h.收费方应在其陈述完成后通知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届时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成员应有机会向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提问;
i.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应休会,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应确定指控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的调查,如果此类证据没有争议。当事人可能被要求在休会期间留在听证室,或者在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设定的时间段内被免职;
j.根据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的决定,该事项应予以驳回,或要求被告陈述其案件并提供证据支持;
k.被告人可以选择作证或不作证;
l.如果被告人自愿选择作证,控方应当有机会讯问被告人;
m.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表应有机会传唤证人;
n.控方在被告人作证后,应有机会询问被告人的每一位证人;
o.被告人应在其陈述完成后通知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成员应有机会向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证人提问;
p.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应有机会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就大学规定或程序向听证委员会发表意见,但未经各方同意不得发表其他意见;和,
q.听证会应继续进行,听证会成员应私下讨论,直至做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9.应对诉讼进行适当的记录(录音),不包括作出决定的审议。
10.提议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应包括确定指控是否已由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及对重大事实的调查结果。如果确定了任何指控,建议的决定应说明将实施的具体制裁或制裁。先前的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非正式解决只能在建议制裁时考虑,而不是在确定有罪或无罪时考虑。一旦确定有罪,在确定制裁之前,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应从相应的院长那里了解是否发生了先前的违法行为和制裁。
11.提议的决定应提交给院长,院长将对听证程序进行独立审查。院长可以要求驳回指控,或者在他或她认为有必要时将案件发回进一步诉讼程序。在完成此类额外程序(如有)后,院长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最终决定。院长可以拒绝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对学生不利的任何调查结果,并可以驳回指控或减轻所施加的任何制裁的严重性,但院长不得做出对学生不利的新调查结果或增加对学生不利的严重程度制裁,但屡次违反学术诚信准则的情况除外。
12.然后,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将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和院长采取的所有行动的副本传送给被指控方和教职员工。如果实施制裁,则向学生发出的通知将提及学生通过向教务长提交的请愿书向大学审查委员会提出上诉的机会。
III.时效性
包括行政官员在内的所有各方都有责任迅速采取行动,以便快速公平地解决收费问题。教员未能勤勉地利用这些程序可能构成撤销指控的理由。各方有权在决定函发出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寻求教务长的审查或向大学审查委员会提出上诉,以对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
IV.制裁
在发现与学术诚信有关的罪行时,可能会实施的替代制裁如下:
1.被大学开除而不期望重新入学。
2.从大学停学一段特定的时间。
3.在提交违规论文或考试的课程中降低成绩或分配不及格的成绩。
4.在发生违规行为的论文或考试中降低成绩或分配不及格的成绩。个别学术单位可以增加学术单位院长和教务长批准的其他制裁。此类处罚必须让学生知道。
在实施制裁时,学术单位必须努力实现其应用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在相同的单位内,应对相同的罪行实施相同的处罚,除非可以记录在案的情有可原的情况,例如,该学生是屡犯。根据法律要求或学生的书面同意,学术单位可以在准备提交给政府机构、认证机构或其他个人或机构的任何有关学生的报告时考虑实施此类制裁。
V.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
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应由教师和学生组成,并由以下人员组成:[此处说明委员会的人数;选择的方式和标准;服务条款;如果整个董事会的一个小组要承担此责任,则在特定情况下选择个人服务的方法;及其他相关组织事项。在选举或任命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成员时,重点应放在获得与学术诚信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或担忧的教职员工上。无论选择过程如何,院长都有责任为所有新的学术诚信听证委员会成员提供指导,以使新成员熟悉给定单位的学术诚信指南。听证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或任命方式应确保成员的连续性以及成员的有序更替。
VI.审查和上诉
学生或教职员工可以寻求由教务长审查院长的最终决定(或确定指控不受裁决),教务长可以寻求大学审查委员会
的建议,或者学生可以向大学提出上诉审查委员会,其建议应提交给教务长。3教务长在有或没有大学审查委员会
建议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应构成用尽所有必要的机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