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每年约发放40,000个移民配额,并开辟加速审理通道。EB-1A对于申请人不受行业、资产、年龄、学历、英语水平等限制,各行各业皆可申请,可一步到位,全家拿永久绿卡。
EB-1A申请无需雇主支持,可自行递交绿卡申请,递交申请后也可以在同专业领域内不受限制更换工作。但申请人必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有杰出才能,并获得国家级别或国际级别的声誉和成就,在自己专业领域内需要是出类拔萃的顶尖人物。
如果申请人并非拿过奥斯卡小金人、奥运会金牌、得过诺贝尔奖学金的大咖、泰斗级别人物,移民局还给指出了另外的申请标准,只要满足十项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三个及以上,就可以申请EB-1A了。
在美国EB-1A十项申请条件中,有一项标准是要求申请人是“行业评审”!
美国移民法规定:
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行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
根据美国移民局政策备忘录与既往案例分析,符合EB-1A移民条件的“行业评审”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
1.申请人以评委身份参与至少一次对他人工作的评审;
2.申请人必须曾正式被授予评委的职责;
3.申请人评审的是同领域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4.评委的选择程序必须能够体现出评委拥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
01 申请人以评委身份参与至少一次对他人工作的评审
申请人做过一次合格的评委就可以满足EB-1A“行业评审”主张的要求。与“奖项”和“学术文章”的要求不同,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反复解释过评委这一条标准最低只要求申请人做过一次合格的评委。
EB-1A移民申请人应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她)的确以评委或裁判的身份参与了对他人工作的评审。比如,评审邀请信以及申请人在评审时的各种记录和手稿,都是证明申请人参与评审工作的有效证据。
02 申请人必须曾正式被授予评委的职责
与偶尔的、非正式的、申请人职务内在要求的评审责任相区别,“正式授予”意味着正规的裁判程序和职责。申请人在证明评审经历时,需要提交评审职务所涉及的具体职责的证据,必须清楚包括为选手打分、评估技术技巧、或者判定最终胜者。
03 申请人评审的必须是同领域或相关领域内他人的工作
每一个EB-1A申请人都要在递交申请时定义自己所在的领域,此后移民局将仅在这单一领域范畴内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特殊能力进行审查。
所以,申请人要证明曾担任与自己相关领域的评审,不过两个领域是否相关并不取决于字面上百分之百的一致性,而是两个领域内工作实际的关联度。
04 评委的选择程序必须能够体现出评委拥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
EB-1A的最终证明条件是申请人 “有杰出才能,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
所以在论述“评审主张”时,应当明确地将当选评委的原因与申请人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誉联系起来,从而有理有据地说服移民局。
具体来看,哪些有力证据能证明评审经验这条标准?
☛ 申请人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能证明他(她)的确以评委或裁判身份完成了评判工作;
☛来自主办方的邀请信和感谢信,最好可以具体描述选择申请人作为评审是基于他(她)的“杰出才能”和“国家性或世界性声誉”;
☛来自主流媒体的报道可以同时证明以上两点;
☛其他评委的介绍材料可以用来证明被邀请的都是业内精英;
☛主办方和比赛的介绍材料能够说明比赛的国内或国际影响力,以及评委是否必须是业内杰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