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美国签证 > 美国临时移民签证和永久移民签证的基本介绍

美国临时移民签证和永久移民签证的基本介绍

在线咨询

此签证分类列表旨在为您提供美国签证流程的概述,并对美国政府签发的各类签证做出一般性说明。

非移民签证类别

非移民签证是一种临时签证。它通常签发给那些居住地在国外、希望暂时在美国停留的人。

非移民签证流程

非移民签证按字母顺序从 A 到 V 由美国国务院外交服务处在美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签发。签证通常盖在有效的旅行证件上,通常是护照。签证上注明了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还标明了签证有效的入境次数。签证只是一个入境文件;它并不定义签证状态或在进入美国后允许停留的时长。

在边境,美国国土安全部 (DHS) 通过其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对持签证者的入境有管辖权,并通过记录入境日期、持签证者被批准的状态以及其授权停留的时长来完成入境手续。(入境记录可以从 CBP 网站打印。)未来的停留延长或非移民签证状态的更改,会在另一部门——现在称为公民与移民服务局 (CIS) 的国土安全部机构发出的 I-797 表格批准通知中记录,这是在申请者提交申请后批准的。

加拿大公民可以在边境提供适当文件,申请在各类非移民签证类别下入境,而无需事先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获取签证盖章,但 E-1、E-2 签证和 K 签证除外。

此外,可以根据一个特殊的项目(“免签计划”)进入美国,截至目前,38 个国家的国民可以作为游客进入美国,而无需事先获得签证盖章。但是,他们必须首先通过政府的电子旅行授权系统(ESTA)在线获得入境美国的授权,并且停留期限最多为 90 天。

从一种非移民签证类别转换为另一种签证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已以一种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美国境内更改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签证。申请必须在外国人处于合法身份期间提出,即在授权停留期内并且在未违反身份(如未经授权的工作)之前。一般情况下,以下签证类别不能在美国境内更改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签证:C、D、S、K 以及免签证(某些情况下的 J-1)

转为移民身份签证

移民签证是一种永久签证,与永久居留或“绿卡”同义。

在非移民签证类别下入境的外籍人士,可以在提交了将其归类为优先类别的申请,并通常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可申请更改身份为合法永久居民(以“绿卡”作为证明)的身份,这个过程称为“身份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外籍人士符合移民身份的条件,但在临时居留期间从事了未经授权的工作,或者违反了非移民签证的条款,仍然可以通过在国外的美国领事馆签发移民签证的方式获得移民身份。任何希望从A、E或G签证身份调整状态的人,也必须提交豁免特权/特殊权利的申请。

移民意图的推定

根据法律,所有申请签证或在边境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的人,均被推定为有意以移民身份在此永久居住。(这一规则的例外适用于“H”和“L”签证持有者,以及某些情况下的O-1签证持有者。)因此,所有非移民的签证申请人都负有证明其意图为非移民性质的责任。例如,他们通常必须证明存在一个未放弃的外国居所,且他们打算在美国临时目的结束后返回。对于申请非移民身份延期、非移民签证再验证或其他假定有离境意图的利益时,同样适用这一责任。

非法居留

超过授权停留期限,即使只超过一天,也会使外籍人士的非移民签证失效,之后不能用于返回美国。此外,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任何即使只逾期一天的个人只能在其国籍所属国家申请新的签证,这就排除了在更便利的地点(如加拿大或墨西哥)的美国领事馆进行“第三国处理”的可能性。

非法居留的其他后果使某些长期逗留的人在入境美国时不被允许。任何逗留超过180天的情况可能会带来非常复杂的后果。鉴于这些规定,仔细监控个别非移民的身份状态,以确保没有逾期情况发生,变得越来越重要。

➩非移民签证分类

A类:外交官和外国政府官员

作为大使、公共部长、外交官或领事官员、文化专员或贸易代表,或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员工的个人,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作为A-1或A-2非移民入境,而他们的随员、服务人员、个人员工和家庭成员可以作为A-3非移民入境,基于互惠原则。某些A-1和A-2的受养人可以获得就业授权。如果A签证持有者希望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必须提交特殊特权的豁免申请,并且可以与身份调整申请同时提交。

B-1类:商务访问者

商务访问者是指打算在美国进行有利于外国雇主的商务活动的外籍人士,但这并不属于雇佣性质。他或她不得从事美国当地就业,不得取代美国居民工人,也不得从美国来源获得任何直接报酬。B-1签证可以从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审计、面试和库存。B-1访问者可以在美国初次入境的最长时间为一年,直到旅行目的完成为止,并可以申请必要的延期,以完成该目的。实际上,由于安全担忧加剧,大多数访问者的入境时间为六个月或更短。

B-2类:休闲访问者

休闲访问者是指因个人拜访朋友或亲戚、度假或旅游而被接纳的外籍人士。初始入境期通常为六个月,最多可逗留一年。在适当情况下,允许延期。主要为执行熟练或非熟练劳动、学习或代表信息媒体而来美国的的人员不适合申请为B-2签证。访问者不得在美国上学或从事工作。

访客 – 签证豁免计划

基于历史上非移民签证低拒签率,美国允许来自某些国家的国民作为商务或休闲访问者进入美国,而无需先获取签证,适用于签证豁免计划。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个人可以在美国停留最长90天,并且在美国期间不得延长逗留或更改身份。这些访客也禁止上学或从事工作。

国土安全部(DHS)现在实施了电子旅行授权系统(ESTA),要求签证豁免申请者在出发前获得电子旅行授权。如果ESTA批准被拒,即使他们是豁免国家的国民,申请者必须前往美国领事馆获得B1/B2签证。ESTA批准有效期为2年。

C-1类:过境外籍人士

过境外籍人士是指在美国进行直接且连续的过境的外籍人士。授权的最长逗留时间为二十九天,不可延长或更改身份。

D类:外籍船员

在港口服务的外籍船员,最长被允许入境二十九天,不可延长。他们不得在抵达的船舶或飞机上以外的地方工作,也不得在同一运输公司的其他类似船舶或飞机上工作,也不得在美国境内航班上工作。此非移民签证不得更改为其他非移民签证。

E-1类:条约贸易者

条约贸易者是指为了促进美国与外籍人士(及其雇主)国籍国之间的商业和航行条约的规定而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对于E签证而言,持有该国护照的人被视为该国国民,无论出生地在哪里,尽管在美国移民法中,国籍和公民身份的概念是有区别的。E-1签证持有者必须仅为进行美国与其国籍国之间的实质性贸易而入境。初始入境期为两年,虽然签证可授予最长五年。在提交更新申请以报告条约国与美国企业之间当前贸易量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时间。虽然没有要求有境外的未放弃居所,但外籍人士必须打算在入境目的实现后返回其国外的家园。条约贸易者可以在美国大使馆申请E-1签证;公司无需向移民局提交申请。E-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有资格申请就业授权。

E-2类:条约投资者

根据美国与外籍人士国籍国之间的商业和航行条约规定入境的外籍人士(与上述E-1相同的定义),如果其入境的目的仅是开发和管理其投资的企业的运营,或正在积极投资一笔可观的资本,便符合E-2身份。初始入境期为两年,签证可授予最长五年,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延长。来自有重大投资的条约国的外资公司的高管、经理和重要专业员工也可能符合条件。条约投资者可以在美国大使馆申请E-2签证;公司无需向移民局提交申请。E-2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有资格申请就业授权。

E-3类:专业人士

前来从事“专业特殊职业”服务的澳大利亚国民有资格申请E-3签证。该分类与H-1B签证类别的标准相对应,具体描述如下:该职位通常要求相关的本科学位,外籍人士必须具备该职位的适当资质,而美国雇主必须提交劳动条件申请,证明其将支付所提供工作的平均工资,并且提供给E-3专业人士的福利和工作条件将与提供给美国工人的条件相似。然而,E-3雇主不必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申请。E-3澳大利亚专业人士可以在美国大使馆申请E-3签证。逗留延长和身份更改可以在美国提交;然而,E-3申请不提供加急处理。E-3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有资格申请就业授权。入境期限限制为两年,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续签或延长。E-3专业人士必须继续证明其非移民意图。每年限制为10,500个E-3签证的配额从未达到过。

F-1签证,学生(另见M-1状态,适用于非学术学生)

学生希望暂时进入美国,且在已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批准的教育机构内攻读全日制课程,符合F-1身份的条件。在发放F-1签证或在美国申请身份变更之前,学生必须获得学校的录取,并获得一份由指定学校官员批准的授权文件,即I-20表格,学生必须出示该文件才能被授予F-1签证。为了上公立小学或公立资助的成人教育项目,外国人不得获得F-1签证。只有在外国人向教育机构偿还提供此类教育费用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公立中学的F-1签证,并且拟定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此类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被归类为F-2类别。F-2配偶和子女没有在美国工作的资格。

学校和学生通过一个名为SEVIS的互动数据库系统进行严格监控,该系统跟踪所有赞助非移民学生的美国学校,并监控所有在系统中注册的非移民学生的当前状态,包括他们在进入美国之前和之后的状态。

学生通常以“身份持续时间”被接纳。身份持续时间被定义为包括学习项目、任何经过授权的实践培训期间,以及额外的60天宽限期(如果学生未完成课程,则无权享有60天宽限期)。学生必须提前获得许可才能接受工作。

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尽管在项目的第一年不适用),会发放兼职工作的授权,基于不可预见的经济困难或与学习课程相关的实践培训(称为课程实践培训或CPT)。获得CPT的学生在上课期间每周最多可以工作20小时,假期和学校休假期间每周最多可以工作40小时。在学生完成真正的教育项目后,也可以授权进行一段时间的选择性实践培训(OPT)。在OPT上允许的最长时间可以从CPT中扣除(最长为1年)。如果学生在CPT上完成一年,便不再允许参与OPT。

如果学生在OPT期间连续90天未工作,则OPT将失效,学生必须离开。每个学习阶段的OPT只能授予一次。因此,如果学生完成本科学位并完成一年OPT,然后回到学校完成另一个本科学位,则他或她将不符合新的OPT期限的资格。然而,如果学生报名攻读硕士学位并完成学业,则他或她将有资格再获得一年的OPT。

目前正在进行完成后OPT的学生,如果完成了STEM(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领域的学位,可以申请额外的24个月的工作授权,总共36个月的工作授权。学生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以申请STEM延期。在STEM延期期间,学生只能为已注册在E-Verify系统中的雇主工作,并且雇主必须同意在学生离职或终止雇佣时更新移民局。

什么是Cap-Gap延期?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现在延长所有已提交H-1B申请和状态变更请求(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配额内)F-1学生的合法停留期限,前提是这些申请在其OPT工作授权卡过期之前提交。如果USCIS批准H-1B申请,学生将获得延期,使其能够留在美国,直到H-1B申请上申请的开始日期。国际学生办公室(OIS)的指定学校官员(DSO)将代表学生处理Cap-Gap延期I-20。为了让DSO表明学生已申请或等待Cap-Gap延期,学生必须能够提供及时提交H-1B申请的证明。如果H-1B申请在EAD仍有效期间提交(并被接受),则学生的工作授权也将延长至H-1B生效的10月1日。如果H-1B在学生60天的宽限期内提交(并被接受),则学生被授权留在美国,直到H-1B生效,但其工作授权不会延长至10月1日。

G签证,国际组织的员工

G签证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的代表、官员和员工,这些组织不被归类为美国雇主,例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等,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和个人员工。如果G签证持有者希望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必须提交豁免特殊特权的申请,并且可以与身份调整申请同时提交。

H-1B签证,专业职位 外籍工作者

外籍人士临时来到美国从事“专业职业”服务,在由美国雇主提交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有资格获得H-1B签证身份。根据法律和先例裁定,合格的职业是指那些至少需要与工作相关的四年学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作为入门级就业的前提条件。合格的外籍人士是指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适当教育和培训的人。虽然H-1B职位是为外籍人士提供的临时职位,但该职位本身可以是持续性的。H-1B外籍人士的入境时间由雇主在申请中请求,初始入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在适当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逗留时间。法律对H-1B身份的停留时间设定了六年的限制,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美国雇主在H-1B工作者第六年到期前一年以上提交了移民签证申请或劳动认证申请,则可以例外。

每个财政年度(10月1日至9月30日)对新H-1B批准的数量有一个限制,这导致H-1B签证在很多时候都无法获得。此外,此签证类别的申请费用非常高。

劳动条件申请(“LCA”)

作为申请H-1B专业职业工作者的前提条件,美国雇主必须向劳动部提交劳动条件申请,证明外籍专业人士的工资至少达到该职业的普遍工资。在该证明中,包括该职位的名称和薪水,以及外籍人士工作的地点,还需声明实际支付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或普遍工资(以较高者为准)将支付给外籍H-1B专业人士,外籍工人的就业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且该就业中没有罢工、封锁或停工情况,并且已向谈判代表提供了申请的通知,或者如果没有谈判代表,则已适当张贴此类通知。雇主必须将LCA与其他文件保留在“公共访问文件”中,该文件必须在LCA到期后一年或被撤回后的一年内供检查。

H-2签证,临时工人

这一类别适用于临时来到美国从事满足临时需求的服务或劳动的外籍人士,前提是美国找不到能够从事这些服务的失业人员。必须存在与美国雇主的预先安排的就业,并且雇主必须首先申请临时劳动认证,向美国劳动部证明找不到能够执行这些服务的美国工人,并且外籍人士来美国执行的服务本身具有临时性。美国劳动部的认证批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表明美国工人不可用,申请才能继续。H-2A签证适用于临时农业工人;H-2B签证适用于其他临时职位,雇主必须证明对工人的临时需求是季节性、峰值、一次性或间歇性的。初始入境期限不得超过364天。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H-2签证的身份最长限制为三年。

与H-1B签证一样,H-2签证每财政年度(从10月1日至9月30日)对新H-2批准的数量有一个限制,这导致这些签证在大部分时间内都无法获得。H-2的数量配额是半年度的,因此每年开放两次。

H-3签证,培训生

培训生是指应个人、组织、公司或其他培训者的邀请,临时来到美国接受正式、系统培训的外籍人士,培训领域包括农业、商业、通信、金融、政府、运输和专业领域,以及纯工业机构。申请人必须描述将提供的培训类型、培训生的报酬来源以及申请人是否会获得任何利益,并必须证明外籍人士在美国接受培训的必要性,说明这种培训在外籍人士的母国为何不可用,以及为什么美国雇主愿意承担培训费用。培训生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除非这种工作是与培训相关且必要的,并且不得从事会取代美国工人的工作;美国雇主培训者不得使用H-3培训生来填补通常由美国工人担任的职位。初始入境期限由赞助雇主培训者在申请中请求并获得USCIS批准,通常为培训所需的全部时间,但不得超过两年。

I签证,记者及外国媒体代表

外籍人士以I签证身份入境,必须是外国新闻、广播、电影或其他外国信息媒体组织的真实代表,旨在仅为从事此职业而进入美国,包括该代表的配偶和子女。媒体代表必须持有新闻凭证,并与外国媒体组织或其美国分局、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签署雇佣合同。初始入境期限为所提供的雇佣期间。I签证通常会根据签证互惠规则签发,覆盖雇佣合同的整个期限。持I签证入境意味着外籍人士同意在未经移民服务部门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不更换媒体或雇主。

J签证,交流访问学者

外籍人士是来自国外的真实学生、学者、培训生、教师、教授、研究助理、专家或某一专业领域的领导者,临时参与由国务院指定的旨在教学、讲授、学习、观察、开展研究、实践培训等目的的批准交流项目,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以J-2签证类别入境。法律规定某些J-1外籍人士及其家属在申请H或L签证或移民身份之前,必须返回本国两年,以传授他们在美国获得的知识,除非获得了这一两年期限的豁免。受这一两年海外居住要求约束的J交流访问学者包括在美国接受研究生医学培训的医生、接受政府资助的培训生,以及任何在本国指定为希望保留的技能领域的学者或培训生。J非移民的初始入境期限按项目赞助方发放的授权表格DS-2019(以前称为IAP-66)上的说明,具体时间因交流项目的类型而异 – 学者、教师和研究员可长达三年;培训生可长达18个月。

J-1交流访问学者及其项目的状态通过国土安全部的互动SEVIS数据库进行严格监控,方式与F-1学生的状态监控相似。

J-1培训生必须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该领域拥有一年经验,或在该领域拥有五年经验。除非有其他外国学位或以五年经验为基础的培训,否则从美国高校毕业的个人不符合J-1签证资格。J-1身份还可以授予在过去12个月内完成学士学位的外国国籍人士进行为期12个月的“实习”。

K-1签证,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

那些与美国公民订婚、希望仅为与美国公民申请人有效结婚而进入美国的人,以及该人士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以K-1和K-2签证身份入境。入境期限为90天。K-1外籍人士不符合延长或更改非移民签证状态的资格;他们只能在与美国公民申请人结婚的基础上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K-3签证,美国公民申请人的配偶

K-3签证类别适用于在国外与美国公民结婚的人,希望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K-4)一起进入美国,以提交和处理身份调整申请。

L-1签证,跨国公司调动人员

L-1跨国公司调动人员是指在过去三年中,曾在外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管理或执行职务,且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现希望临时进入美国继续为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同样是管理、执行级别或涉及在美国劳动市场上不易获得的专业知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的L-1申请可能获得最长三年的初始批准。在此之后,若有充分的文件支持,可以申请不超过两年的延期。法律限制L-1身份(或L-1和H-1身份结合)的总逗留时间为L-1B“专业知识”签证为五年,L-1A“执行”或“管理”签证为七年。此类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L-2)通常会获得与主申请人相匹配的入境和延期时间,并且L-2配偶有资格申请工作授权。

M-1签证,非学术学生

真正的学生希望进入美国,在已建立的职业或其他认可的非学术机构全日制学习(不包括语言培训项目),符合M-1签证的资格。这类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被归类为M-2类别。非学术学生的入境期限为其学习项目的时间加三十天。课程结束时,可能授权一个非常有限的“实践培训”期,该期需要申请工作授权。

N签证,某些国际组织员工的亲属

某些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长期员工的亲属有资格根据此条款在美国逗留。

O-1签证,杰出能力外籍人士

O-1签证颁发给在科学、教育、商业和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这些人士已展示出“在专业领域内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望和认可”,表明该外籍人士“属于在该领域脱颖而出的少数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标准为“卓越”,需要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在该领域被认可为杰出人物”。而在体育、商业或科学领域的标准为“杰出成就”。必须向移民局提交申请,由美国雇主为持续雇佣提交,或由美国代理人为一系列有合同支持的约定提交,并提供行程表,说明杰出能力外籍人士提供服务的地点和时间。需与工会、管理组织或其他同行团体进行咨询。除非获得重大的、广为人知的国际奖项,否则必须提供至少三种类型的证据。初始入境的最长时间为三年,此后可按每年延续或延期,但对停留的总时长没有固定限制。O-1签证状态仅在完成行程所需的时间内授予。外籍人士必须证明自己正在维持其声望,以符合续签O-1状态的资格。

O-2签证,杰出能力外籍人士的助理

O-2签证颁发给前来协助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表演的外籍人士,必须证明他们是表演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们具备关键技能或与主要表演的外籍人士有长期关系。O-2外籍人士不能独立于O-1主申请人工作,入境的时间与主申请人相同。

P-1签证,运动员和艺人

运动员(个人或团队)以及作为国际知名娱乐团体一部分表演的艺术家可以获得P-1签证。该团体必须设在海外,且至少有75%的成员在该团体中工作一年以上。申请必须由美国代理人或雇主向移民局提交,包括合同和行程表,说明团体的演出或比赛地点和时间。

与O-1签证类似,P签证需要与相关工会或在没有工会的职业中的同行团体进行咨询。运动员的初始入境最长为五年,团队为一年,娱乐团体可根据合同和行程最长为一年。如果支持人员与娱乐团体一同入境,则被授予P-1S分类,这需要单独提交申请。

P-2签证,运动员和艺人(互惠交流)

根据互惠交流计划前来美国表演的运动员和艺人可获得P-2签证。该类别不需要申请,通常也不需要劳工咨询,因为互惠交流通常是在美国和国外的两个工会之间进行的。

P-3签证,运动员和艺人(文化特长)

前来以文化独特的项目表演的运动员和艺人可获得P-3签证。个人或团体必须提供在艺术形式或运动中具有一定独特性的证据(例如,弗拉门戈舞、歌舞伎、巴西斗舞等)。与P-1签证类似,团体的大多数成员必须至少一起工作一年,由美国代理人或雇主向移民局提交申请,包括合同和行程表,说明团体的演出或比赛地点和时间,并需要来自工会或同行团体的劳工咨询意见。初始入境的最长时间为三年(如果有合同和行程支持),P-3签证可延长至最多五年的停留时间。

Q签证,文化交流

进入美国参加指定国际文化交流项目的外国人可以获得Q签证,这些项目提供实践培训、就业机会和文化交流。在此签证类别下,允许的最长停留时间为十五个月。

R签证,宗教工作者

某些宗教工作者进入美国,担任在美国合法非营利宗教组织中从事宗教职业、宗教专业或传统宗教职业的工作,且在申请前至少有两年的时间与赞助美国组织属于同一宗教教派的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R签证。最近对规定的修改要求,美国赞助者必须首先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后才能进行签证申请。此外,最近的规定要求在批准申请之前,必须对赞助组织的场所进行调查访问。初始批准的时间也已从36个月减少到30个月;可以申请额外的30个月延期。该签证类别提供加急处理服务,但仅在组织最近经过调查访问(即获得最近批准)的情况下适用。

S签证,证人和线人

某些外国人如果被确定为在联邦或州法院作为证人,且由司法部长认定其拥有重要且可靠的信息,或者某些外国人将向联邦执法当局或联邦法院提供有关恐怖组织或行动的重要且可靠的信息(该信息由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共同确定),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该外国人的配偶、已婚或未婚的子女和父母,可能获得S签证。S签证在美国不得更改为其他非移民签证。

T签证,某些人口贩运受害者

某些在美国境内受到严重人口贩运的外国人,并协助调查与起诉人口贩运行为的受害者,以及这些受害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能符合此类别的资格。

TN签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入境者

加拿大或墨西哥公民希望以商业人士身份临时入境,参与某些指定的专业商业活动,可以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进入美国。这些个人目前以TN签证的身份入境,初始停留时间可达三年。TN签证持有者在TN身份的年限上没有限制,但需证明其非移民意图。

U签证,严重犯罪活动的受害者/材料证人

由于成为涉及违反某些联邦、州或地方刑法(如强奸、酷刑、贩运、乱伦、家庭暴力和其他类似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受害者而遭受重大身体或精神虐待的外国人,以及了解此类犯罪的人,在适当情况下可能有资格申请此签证类别。

V签证,永久居民配偶和子女的特殊有限规定

如果在2000年12月21日或之前向司法部长提交了请求优先地位的申请,外国人可以被分类为V非移民类别。主要外国人的子女也有资格获得此项福利。

➩永久居民(移民)外国人身份类别

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可以由符合法律定性和定量要求的申请人获得。在定性方面,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般不可入境外国人类别(8 U.S.C. 1182(a))下的任何情况,包括犯罪行为、欺诈性文件使用、精神缺陷、与共产党关联、毒品贩运、恐怖主义、公共卫生意义的传染病等。在定量方面,他们必须通过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特定近亲的申请获得家庭优先分类;或者通过雇主或潜在雇主的申请获得就业优先分类;或者基于对美国的重大投资;或者通过卓越才能;或者通过多样性(抽签)签证计划的选择。法律的国家和全球配额限制往往导致在最终获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此身份可以通过在国外向美国领事官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内的身份调整程序中申请。

基于就业的移民

1990年的《移民法》是国会对签证分配公式的最新修订。这些签证的绝大多数分配用于各种家庭团聚类别。为基于就业的移民提供了140,000个签证。

《移民法》现在定义了五个基于就业或就业创造的类别或优先权(其中三个类别还有各自的分类类别):

优先类别 I “优先工作者”

(提供 40,000 个签证名额,外加来自优先类别 IV 和 V 的剩余名额)

优先类别 I – 子类别 I (E11):具有艺术、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非凡能力”的外籍人士。

要在此子类别中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少数在其领域中达到顶尖水平的人,并且必须能够证明其贡献将“实质性地有利于”美国的前景。

此类别不要求雇主提交申请,可以进行“自我申请”。

优先类别 I – 子类别 II (E12):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

要在此类别中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建立国际认可或声誉,并且必须显示至少三年的全职教学或研究经验,并且必须获得全职的终身教授职位或相应的私人行业研究职位的聘用。申请单位本身也必须显示具有声誉。

优先类别 I – 子类别 III (E13):某些跨国高管和经理。

在转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有一年的时间在海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位,并且已获得美国同一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的类似管理或高管职位的聘用,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无论其是否具有大学学位。

优先类别 II

专业人士和“特殊能力”的外籍人士(提供 40,000 个签证名额,外加来自优先类别 I 的剩余名额)

符合资格的移民身份提供给拥有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或因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必须通过超过学位或执照的方式证明)将对美国的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产生实质性前景利益的外籍人士。

通常,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从劳动部获得证明,证明没有美国工人愿意并且能够填补该职位(见下文“劳动认证”)。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工作被确认为符合国家利益,并且该工人拥有高级学位或在其领域具有特殊能力,则可以豁免此类认证和特定工作邀请。然而,1998 年的一项先例案件显著缩小了国家利益豁免类别。此类案件必须满足三个严格的标准:(1)外籍人士工作的领域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内在价值;(2)外籍人士工作的利益必须具有全国范围;(3)外籍人士潜在工作的前景利益必须足够大,以超过保护美国劳动力市场的内在利益。

此外,在科学或艺术领域(不包括表演艺术)中表现出特殊能力的外籍人士,若能显示其成就的实质外部证据,可能有资格获得另一种避免劳动认证的分类,即“日程表 A,第二组”。

劳动认证 – PERM 过程

劳动部有一个复杂的程序,用于认证工作可以提供给外籍工人,因为雇主已经测试了劳动力市场并发现没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填补该职位。这称为永久外籍劳工认证,或简称为“PERM”,是2005年3月实施的电子申请系统的缩写。该过程包括雇主为测试美国劳动力市场而进行的一系列强制性招聘工作,必须在申请提交和劳动部发出认证之前在特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

根据第二优先类别提交的 PERM 必须包含要求申请人至少具备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或硕士学位作为进入该职位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最低要求的工作邀请。

优先类别 III

熟练工人、专业人士和其他工人(每年提供 40,000 个签证,加上优先类别 I 和 II 下的任何未使用签证)

就业 III – 子类别 I (E31)

熟练工人 – 如果在申请分类时,外籍人士具备执行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的熟练劳动的资格,并且被赞助担任非临时或季节性性质的职位,而美国没有合格工人可用,则外籍人士符合熟练工人的资格。此类别要求使用外籍劳工认证程序。

就业 III – 子类别 II (E32)

专业人士 – 此类别专为专业人士而设,定义为持有学士学位并在美国没有合格工人可用的职位上工作的外籍人士。此类别要求使用外籍劳工认证程序。

就业 III – 子类别 III (EW)

“其他工人” – 此子类别专为能够执行非临时或季节性性质的非熟练劳动的外籍人士而设,而美国没有合格工人可用。由于申请人寻求资格作为“其他工人”的签证限额为 10,000 个(在整体 40,000 个限额内),因此该子类别的等待时间较长。此类别要求使用外籍劳工认证程序。

附表 A,第一组:预认证短缺职业

与就业基础第三优先类别的所有其他职业组不同,因美国长期存在关键劳动短缺而获得劳动部“预认证”的两个组别,即注册护士和物理治疗师。美国雇主不需要经过外籍劳工认证来赞助这两个职业的工人。该子类别分配了 50,000 个签证。然而,这 50,000 个签证在几年前就用完,因此,无论短缺情况如何,这两个职业的人士由于配额积压面临显著延迟。尽管签证配额不可用,这些职业仍然免于向劳动部提交劳工认证(PERM)及与该申请相关的所有广告要求。

优先类别 IV – 特殊移民

(每年提供 10,000 个签证)

此类别专为某些合格的特殊移民而设,例如宗教工作者、配偶虐待的受害者、某些前联合国员工等。宗教工作者特殊移民类别与临时宗教工作者签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要求在宗教职业、专业或牧师职位上有两年的全职有偿工作经验,而不仅仅是过去两年在赞助的美国免税宗教组织的宗教教派中的成员身份。

优先类别 V – 创造就业的移民

(每年提供 10,000 个签证)

该“投资者”条款为在美国的新商业企业中投资至少 100 万美元的申请者提供签证,该投资必须能够为至少 10 名“合格工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投资者的直系家庭成员除外)创造就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投资于高失业率地区或农村地区,投资金额可以降低至 50 万美元。投资者可以向经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 50 万美元,在这种情况下,10 名美国工人的就业可以被视为“间接”且归因于区域中心的项目。永久居留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居留期限到期前 90 天内,申请者必须提交申请以取消其居留条件。此申请(I-829 表格)旨在确保投资仍处于风险中,投资工具仍在进行相同的商业活动,且企业仍聘用适当数量的员工。

2012 财年的 EB-5 统计数据显示,外籍企业家的 I-526 移民申请批准率为 79%,企业家为取消居留状态条件所提交的 I-829 申请批准率为 92%。批准的 I-526 申请数量从 2008 年的 640 件增加到上个财年的 3700 件。中国国籍申请者占据了非常大的申请比例。预计仅针对中国国籍申请者会出现配额回退。

家庭担保优先类别和多样性移民

(a) 家庭担保移民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美国公民的父母)属于无限制类别,不受数量限制,因此不需长时间等待。然而,直系亲属申请者的接纳数量会被统计,并可能影响并减少家庭担保优先类别中的可用签证数量。

符合优先考虑的家庭关系如下:

第一优先 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

第二优先 分为两个子类别:

子类别 2A – 永久居民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子类别 2B – 永久居民外籍人士的未婚成年子女

第三优先 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b) 多样性移民

“多样性移民”是1990年《移民法》中使用的一个委婉说法。实际上,“多样性签证抽签”计划每年会指定一份国家名单,这些国家在之前的年份中仅占很小比例的移民,来自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提交电子申请,申请可能的随机或按顺序选择移民签证,而无需参考申请人与美国赞助人的关系。然而,申请期限每年限制为两个月,并且根据现行法规,抽签申请者必须至少具备高中学历或在需要两年经验的职位上有两年的工作经验。

税务说明

谁是税务居民?

1984年《赤字削减法案》为税务目的创建了“居民外侨”的法定定义,包括两个测试:一个基于签证状态,另一个基于在美国的“实质性存在”。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1(b)(1)(A)(i)条款,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外侨在美国税务上被视为居民,无例外。即使在美国缺席整个年度,也不会影响该人作为税务居民的绝对认定,除非根据移民法终止了永久居民身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1(b)(5)条款,永久居民身份可以在适当情况下放弃。

根据“实质性存在”测试,如果个人在日历年内在美国实际停留183天或以上,则该个人在税务上被视为居民。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1(b)(3)(A)(ii)条款,另外,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的“累积存在”天数足够,也被视为在美国有“实质性存在”。累积存在的计算通过法定的复杂公式进行。对于能够证明其“税务之家”和家庭关系仍在国外的个人外侨,提供了累积存在规则的例外。教师、学生和某些外国政府机构的雇员通常不受居民外侨规则的限制。

与税务规避相关的重要规则

1996年8月21日,总统签署了《1996年健康保险可携带性和责任法》,该法对放弃国籍的美国公民和为避免美国税务而放弃居留身份的某些绿卡持有者适用特殊税务规则。

为了避免联邦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而放弃国籍的美国公民,在放弃国籍后十年内,必须对美国来源收入和任何与美国贸易或商业“有效关联”的收入按公民身份征税。如果其放弃国籍前五年的平均年净收入超过100,000美元,或其净资产为500,000美元或以上,则推定其是为了避税而放弃国籍。某些例外适用。

任何“长期居民”在失去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或根据条约优先条款被视为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后,将享受类似的税务待遇。“长期居民”是指在失去居留身份或在其他国家开始被视为税务居民前的15年内,至少有8年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非美国公民。

上述内容仅为简要总结,重要的是与税务顾问仔细审查细节,因为它们可能适用于个别案例。税务规则自1995年2月6日起生效。

在相关条款中,根据1996年9月30日签署的《移民法和国籍法改革法案》(IIRAIRA),在该法案生效后正式放弃美国国籍且被司法部长认定为出于避税目的的人将被拒绝入境美国。将根据上述IRS推定和规则进行认定。该条款仅适用于前美国公民,而不适用于前合法永久居民。对于访问美国,可能会提供豁免。

关于遗产税和移民身份的说明

根据1988年11月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2056(d)条款,在美国公民或居民去世者向非美国公民的生存配偶转移财产的情况下,除非通过合格的国内信托处置,否则不提供婚姻扣除。因此,外国配偶可能需要考虑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以避免过高的遗产税。

请注意,《1996年健康保险可携带性和责任法》还将流亡者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条款扩展到某些终止美国居留的长期美国居民,并针对某些高收入或富裕去世者适用上述避税推定。

美国签证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