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移民项目里,EB1C跨国企业家高管和EB5直投,这两个项目看上去有点相似,都是自己筹集资金,在美国投资一个自己的项目,有必要的话,申请人还会亲自上阵运营这个项目。
确实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那么,他们有什么不一样的呢?
01 EB1C·跨国企业家高管
作为EB1人才类的项目,EB1C主要考察的是,申请人个人的本事。
EB1C申请要求
首先:要求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地区,担任高管至少一年以上,可以是股东或者法人,也可以是纯粹的高管,比如VP,副总什么的。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都没有做过公司管理者,怎么去美国开公司呢?
这位高管,被公司派驻到美国成立一家分公司,注意,这里的关键点是公司派申请人去美国开分公司,是美国境外的母公司的行为。
所以如果申请人不能调动公司资源,以公司名义去美国投资,是没办法申请EB1C的,比如,国企、央企的中高层就比较困难。
EB1C申请要求
这样的背景条件满足之后,申请人需要写一份商业计划,申请L1工作签证,公司派申请人到美国去做负责人,把这家分公司开起来。
当然,理论上说也可以不申请L1,直接注册公司,委托他人运营,直接申请EB1C,也是可以的,这是目前的项目方经常提供的方案,但是和申请人的初衷是有些违背的,原因我们后面说。
等公司运营的还不错了,就可以申请EB1C,等待移民局140批准,然后等EB1的排期拿绿卡,流程比较简单。
那么什么叫运营的还不错呢?
首先,EB1C是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的,移民局并没有要求,必须投资多少钱,毕竟行业不同,投资多少也大不相同。
投资个饭馆和投资一家太阳能发电厂,投资金额应该不太一样。
一般来说,都是标着EB5投资移民的金额,EB5投资50万美金的时候,EB1C一般是35-40万美金,EB5现在是80万,EB1C就是50-70万了。
其次,对于营业额也没有明确要求,一般来说别亏损有点盈利,能达到当初商业计划吹得牛就可以。
EB1C申请要求
第三是就业:严格来说,也没有要求必须雇佣多少人,一般建议20个员工,注意是直接就业,直接雇佣的员工。
虽然这一点没有明确要求,但是三层组织架构是需要有的,咱们总不能算上老板一共3个人,就是三层管理吧。
移民行业金句:不要试图挑战签证官/移民官的智商。
EB1C目前行业办理的比较少,未来L1工签转EB1C绿卡比较困难。
个人认为主要难点在于商业计划
我们申请工签要写商业计划,一定要写的大一些。
要是我们计划投资3万美金,我自己去投资个小店,10年之后能盈利1500美金,这样的商业计划估计使领馆不会给我们L1工作签证。
一定要吹牛吹得大一些,我要投资500万,两年就能创造100个就业,每年营业额3000万,利润1000万,签证官看了会比较高兴,愿意发签证。
问题是,未来转绿卡的时候,要把这个商业计划实现了啊,一直实现不了就只能一直L1工签而不能转绿卡。不知道分析的对不对,请行业大佬指正哈~
02 美国EB5直投
EB5直投,是美国有个项目需要募集资金,同时项目能够创造就业,让投资人拿绿卡。
EB5直投是属于投资类的项目,对于申请人背景就没有要求了,是不是高管不重要,只要投资就可以。
但是,投资的资金的合法来源需要向移民局证明,这一点了解过EB5的人都能理解,而EB1C是不关注资金来源的。
所以如果18岁的学生,不能办理EB1C,但是是可以办理EB5直投的。
EB1C是申请人去创造项目,一个项目一般就是一个申请人,两三个就算是多的了。
而EB5直投是项目寻找投资人,一个项目可以有很多申请人。
EB5直投也不关心项目运营如何,营业额、利润都没关系,只要投资足够的资金,目前需要投资80万或者105万美金,并且能创造足够的就业,申请人就可以拿绿卡。
将来能不能收回投资不是移民局考量的标准。
EB5直投项目,目前不是市场上的主流,办理的也比较少,难点在于就业创造。
直投的项目很少有大型的房地产类别,多是小型的运营型项目,运营项目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要一直保持每位投资人的10个就业。
以EB5旧政来说,排期8年还没有拿绿卡,那么10个就业就要保持10年以上(还要加上两年之后转829永久绿卡)。这个投资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大量的直投项目,都要求申请人追加投资用来保证就业,否则之前的投资就成为沉没成本沉没了,绿卡和投资款统统没有了。
经历了疫情三年,EB5直投项目,能拿到绿卡的真是凤毛麟角啊!
那么问题来了
EB1C和EB5直投这么凶险,为什么总会有投资人咨询想试试呢?
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未来多么危险,这笔投资是我能亲眼看到的,是我亲手管理的,资金总是处于我的控制之中,赔钱赚钱都在我眼皮子底下,赔钱我认了。
另外,为什么会赔钱,我在国内就是商业奇才,这些年挣这么多钱,到美国也一样。
再说了,本来我也就是要到美国做生意,开个公司顺便拿个绿卡,有什么不可以的吗?
所以读者,您能明白我上面说过的,不需要申请L1工签,项目方帮申请人运营公司直接EB1C,是如何违背申请人初衷的了吧